2022年2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陈埭镇线索上报,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28号仓库内,发现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无三苯清洁剂、处理剂、粉胶、清洁剂、PU胶、黄胶等共计6131桶疑似危险化学品,2022年2月23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鉴定。2022年2月2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证书编号:FJSH-QZ-220289、FJSH-QZ-220290、FJSH-QZ-220291、FJSH-QZ-220292、FJSH-QZ-220293、FJSH-QZ-220294),确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2022年2月24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丁*泽(受公司委托)、员工汪*辉、员工王*树分别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公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该公司具备危险化学品零售资质,可以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2022年2月27日,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晋江市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危险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0228),认定该公司储存场所(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28号)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2年3月4日,我局以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且其储存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因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2023年5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出具《关于撤销明华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危险作业一案的函》(晋公法〔2023〕195号),认为丁*泽(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放条件的地点存放危险化学品,设备保温施工但是存放期间未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也未发现有发生事故的苗头、征兆,社会危险较低,不符危险作业罪中所应具备的“现实危险紧迫”。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丁*泽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我局进一步办理。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晋应急查扣〔2023〕危化0515号),对该公司上述涉案物品予以重新查封(扣押)(扣押在晋江市锦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并组织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丁*泽一同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确认上述查扣的6131桶危险化学品均已超出有期(保质期),无法使用,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经咨询我市2家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福建兴宇树脂有限公司、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表示因产品种类、原材料成分不同,且处理周期长难度大,无法协助对该批过期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我市未有适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危废处置受办案经费限制,故同意该公司提出的将上述涉案物品(6131桶危险化学品)退回上游生产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我局未找到该公司在仓库进行销售的相关证据,故采纳丁*泽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无三苯清洁剂、处理剂、粉胶、清洁剂、PU胶、黄胶等共计6131桶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