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些媒体报道,“由于婚检率下降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建议恢复强制婚检”。是否“恢复强制婚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具有强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一种意见认为,对该法规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怀化铝皮保温工程,应当理解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怀化铝皮保温工程,因此具有强制;另一种意见认为怀化铝皮保温工程,该法虽然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怀化铝皮保温工程,但并没有规定对未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登记,因而不具有强制。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意见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立法本意,请予函示。(某法制办 2005年3月22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管道保温施工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本身具有法律的强制。目前存在的婚检率下降问题,主要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有关婚检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之间是相互衔接的。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十六条的规定,“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依照婚姻登记条例七条的规定,对结婚登记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九条、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暂缓登记,劝其暂缓结婚。 (2005年3月28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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