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安阳罐体保温厂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4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三十一条改为六条,一款修改为:“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二)将七条改为八条,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款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十五条改为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删除四章章名“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五)删除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手机:18632699551(微信同号)(六)将三十七条改为二十九条,一项修改为:“(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门学校”。
(七)将五条、十六条、十八条一款、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八)将五条、六条、十六条、十七条二款、十八条一款、二十条、三十二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将七条一款、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将十七条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三十八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九)将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安阳罐体保温厂家
(一)将二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十六条二款中的“中介居间”修改为“中介”,“其他经济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将十九条中的“同业协会”修改为“行业协会”。
(五)在二十三条二款、二十六条中的“技术转让”后增加“技术许可”。
(六)删除二十八条。
(七)将三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七条中的“不得随意增减婚检项目”。
(二)删除十条。
(三)删除三十条二款中的“和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个人”。
(四)将三十二条改为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检查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五)将四条、六条、十三条、十六条一款、二十三条一款、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款、二十八条三款、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十六条二款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六)将三十八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等部门”。
(七)将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对《北京市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十条一款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利行为、市利管理部门处理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阻挠。”
将二款中的“市利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十九条中的“市利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利管理部门”。
(三)将二十条二款中的“利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三十八条增加一款,铁皮保温施工作为二款:“国家和本市对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三十九条二款修改为:“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六)将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二十条、二十七条、四十二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七)将五条、三十三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五条、九条中的“工商”以及四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五、对《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十一条。
(二)将二十四条改为二十三条,修改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财产,依法享有的名称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将二十六条改为二十五条,二款修改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征用的,征收、征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平、理的补偿。”
(四)将三十九条改为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一款规定,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五)将十五条二款中的“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十八条二款、二十二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部门”。
六、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十四条修改为:“由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支付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北京市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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